依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,EXW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在双方约定的卖方所在地(比如工厂、卖方仓库等),出口清关由买方自行负责。确实,在中国现行的海关、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等相关政策下,EXW在中国的出口贸易中还不太适用。如果执意使用EXW,实际上就相当于内销了;或者由出口方代为出口清关,费用由买方承担。建议改用FCA贸易术语,以解决上述问题。
因为出口退税一定是要在FOB的条件下才能退的! 严格按照EXW定义来讲,只能是国内贸易操作方式,以人民币结算,买方自行安排出口报关、收汇、退税和核销—-如果买方可以办理的话!
实际上有不少客户合同做EXW,以外币结算,本质上是变相的FOB:出口仍然要以卖方的名义报关(按FOB申报),卖方收汇、退税和核销,所不同的是:报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—–费用划分按照EXW,风险和责任划分实际是FOB,所以我说是变相的FOB!
所以,如果真正按正常出口流程操作,跟客户至少应该按照FOB成交,最好不要做表面看来是EXW的成交方式!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