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PT、FCA、CIP与传统的FOB、CFR、CIF相比较,这两类贸易属于有着以下的共同特征:
*都是象征性交货,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;
*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,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;
*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、保险责任互相对应、即FCA和FOB一样,由买方办理运输,CPT和CFR一样,由卖方办理运输,而CPT和CFR一样,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。
CPT、FCA、CIP贸易术语操作注意事项和传统的贸易属于类似。
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:
*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、CPT、FCA、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,而FOB、CFR、ClF,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;
*风险点不同。CPT、FCA、CIP方式中,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责任划分以“货交承运人”为界,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则以“船舷”为界;
*装卸费用负担不同。CPT、FCA、CIP由承运人负责装卸,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
*运输单据性质不同。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,而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,不具有这一性质。
所以,除了风险点不同之外,可以把CPT、FCA、CIP看成是 FOB、CFR、CIF方式从海运向各种运输方式的延伸。





